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学生工作- 学工在线

我为同学做实事|会计学院权益之声系列讲座之“劳”记要点,“职”通未来


本网讯(学业发展部 王嘉妍 信息传媒部 林廷宇)为提高同学们的劳动保护意识,5月9日下午,由广东培正学院学生会主办、会计学院学生会权益生活部承办的第十六届会计学院权益之声:“劳”记要点,“职”通未来讲座于2108顺利举行。

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院专任教师刘晋。出席本次讲座的嘉宾有会计学院学生会执行主席王伟基、校学生会权益生活部主要负责人王舒娜、会计学院学生会权益生活部主要负责人田媛、负责人任志豪。


640 (12).jpg


在讲座开始前,刘老师就就业面对的问题要如何保护自己,如何投递简历展开讨论。刘老师提到,在投递简历时,可以利用“企查查”等软件了解企业注册资本,筛选真正要招聘的企业,避免被不良第三方收集个人信息。在收到“无投入高收入”的兼职副业信息时应该警惕这些无门槛工作,以防受骗。

随着讲座的正式开始,刘老师首先介绍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讲解了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某些区别、限制或优惠不构成就业歧视。同时科普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如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等禁忌劳动;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的四期保护。在工种类如煤炭、安全生产监督、测绘、人民武装、人民警察等某些部门或岗位,从事矿山、井下、野外或具危险性的工作时,可以仅允许男性报考。


640 (13).jpg


随后,刘老师为大家介绍了在面试时HR问到隐私问题时应该如何解决。刘老师强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内容分为两部分:

一是主动告知义务的内容,即用人单位无须劳动者要求而应当主动让劳动者知悉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二是被动告知义务的内容,即用人单位应劳动者要求了解而应当告知的内容。劳动者只负有被动告知义务,而无主动告知义务。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了解有关情况时,劳动者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有义务告知的信息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否则劳动者可以拒绝告知。其实质界限是该信息为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

同时,刘老师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呢?”我们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需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调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最后是活动问答环节:

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答:从主体上看,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则是法人等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则具有广泛性,其双方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与法人或组织。

 

问: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合同劳动关系可以成立吗?

答:根据现行的有关规定,在校的学生通常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如果在校学生想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最好先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讲座最后,老师、嘉宾以及参会同学进行合影留念。


640 (14).jpg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希望大家在职场中面对“陷阱”不要掉以轻心,学会正确使用法律武器保卫自己合法的正当权益!

Copyright 2022 广东培正学院会计学院   保留所有权利 本网站由会计学院维护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