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各部门:
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 《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 号)和《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适应经济社 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需求,探索学科交叉融合培养复合 型、应用型人才的新模式,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学有余 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学习不同专业知识,同 时掌握多种技能,进而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能力,学校 根据自身专业特色和办学条件,实施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 士学位。为进一步规范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工 作,特对《广东培正学院普通本科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 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广东培正学院 2023 年 6 月 13 日
广东培正学院普通本科微专业、 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 号)、《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 〔2021〕5 号)和《广东培正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适 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新需求,探索学科交叉融合 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新模式,提升本科人才培养质量,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学习不同专业 知识,同时掌握多种技能,进而增强社会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能 力,学校根据自身专业特色和办学条件,实施微专业、辅修专业 与辅修学士学位。为规范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 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微专业:是指相关专业围绕广东地区新兴产业领域、产业链, 所需要的专业核心素养和行业从业能力,提炼开设的一组核心课程模块。该模块由 9~16 学分、3~4 门课程组成。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其他微专业课程并达到要求者,可申请微专业相关课 程修读证明。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外的其他专业课程,在主 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的前提下,同时获得辅修专业课程满 40 学分者,可申请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学士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 (即授予不同学士学位学科门类)的辅修专业课程,在获得主修 专业学士学位的前提下,同时获得辅修专业课程满 60 学分[含毕 业论文(设计)]者,可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第三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设立应以学校 已有专业为依托,具备必要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符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并按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经学校批准,由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举办。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四条 申请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 与条件: (一)广东培正学院普通本科二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已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2.5 及以上。
第五条 每位普通本科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修读 1 个本科专业 的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招生计划由相关学院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每学年进行 1 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管理纳入学校的本科教学管理体系,实行学分制管理,独立开班,其学习年 限为 3 年。
第八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教学计划依据相关主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与主修专业课程同质要求,同质课程设置原则上包括学科基 础课、专业必修课以及专项实践,应基本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规 格要求。此后如需调整,须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举办二级学院合理安排教学环节,举办二级学院在每学期 13 周前完成下学期的开课任务、落实学生缴纳学费、确定学生名单和教材征订等工作,辅修专业原则上开班人数为 15 人及以上。教务处配合相关二级学院做好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因故终止或暂停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于开课前向举办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主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 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学习,若发生以下情形应终止或取消其资 格: (一)由于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或其他原 因致使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平均学分绩点小于 2.0 者,辅修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应劝其终止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 (二)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主修专业学习结束,无论毕业、结业或退学等离校,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学习同时终止。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按修读学分收费,学分费标准为 100 元/学分,收取的学分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开课前,因故终止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当学期课程所对应的学分费给予退还,教材费不予退还;开课后,因故终止修读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 学位的学生,课程所对应的学分费和教材费均不予退还。
第六章 证明与证书
第十六条 符合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授予的学生,学校颁发相应的证明或证书。 (一)微专业颁发课程修读证明,辅修专业只颁发辅修证书, 二者均须与主修学历证书配合使用。 (二)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位证书。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可同时获得相应 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不按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发放就业派遣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培正学院普 通本科微专业、辅修专业与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试行)》(培 正教〔2022〕46 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