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应当在上课前5-10分钟到达教室,做好上课的准备工作。
二、教师上课前应关闭手机的铃声,不得在上课时从事接听手机或回复短信等与教学无关的行为。
三、教师上课时,不得迟到,不得中途离开课室或提前下课。
四、教师用汉语授课时必须讲普通话。
五、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对有下列影响课堂正常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学生,予以批评或制止,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⑴迟到、早退、旷课;
⑵打瞌睡;
⑶看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书籍;
⑷交头接耳、未关闭无线电话等干扰课堂教学秩序;
⑸其他不利于教学活动的行为。
六、教师上课应注意仪表整洁、大方;
七、教师授课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双基”教学,不得脱离教材或随意增减教学大纲要求的授课内容;
八、教师授课应当坚持教书育人,坚持正面教育,不得向学生散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规范的观点、言论;
九、教师授课应当积极探讨法学教学的新方法,注重典型案例在教学中的运用,注意培养学生的司法实践能力;
十、未经批准,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或停课。